业务分类

节能类

节能类咨询范围包括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建筑节能申报、节能验收(顾问、能效测评、建筑节能验收等级评价)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文,第一条: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条:推行第三方评价。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

深圳市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755-82403225

邮箱:117670253@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上水径综合楼9c

Copyright © 2024 本站资源来源于互联网      粤ICP备16004121号-1